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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计划要求没有堂食餐厅的外卖

为进一步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充分调研、详尽的基础上,结合网络食品安全现状,制定了《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主体监督和责任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餐饮服务。征求各方意见。 《条例》聚焦当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要问题,强化全流程风险防控,重点整合外部网络餐饮服务平台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等各方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制定了系统的规定,解决了在线教育的弱点餐饮服务存在平台责任不清、网络餐饮服务商管理不善、食品安全信息不透明等问题。 《规定》旨在通过明确第三方平台和组织、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合同配送单位之间的食品安全责任和权限界限,细化平台经营资质评价、日常监测抽查、供应商信息披露等要求,有效防范“幽灵食品”现象。的在线餐饮服务。同时,拟规范堂食以外的外卖经营,提高平台与监管部门合作治理的有效性,推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社会集体治理,进一步提高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并通过《规定》为确保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提供制度支撑。公众的“舌尖安全”。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鼓励服务平台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履行食品安全责任,规范经营活动,保障食品安全,制定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第三方提供者(以下简称“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的行为,适用本条例。以下简称平台提供者)及其实际运营机构、第三方机构以及通过第三方网络餐饮服务平台、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平台)。供应商)。在线餐饮服务提供商)。食品安全主体依法履行职责的实施和监督,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运行原则】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遵循严格准入、风险管理、社会集体治理的原则。第四条【监管职责】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营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餐饮服务。归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了解本行政区域网络餐饮服务相关主体的经营规模、食品安全风险状况以及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的实际情况。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权限属于现场管理监督部门。第五条【平台报送】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餐饮经营者自行建立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自所在地县级市场管理监督部门备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该部门备案。ns 设备。注册详细信息包括域名、IP 地址、电信业务许可证或注册信息。这包括号码、公司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以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平台提供者设立真实网络餐饮服务经营机构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市场管理监督部门报送备案。通报内容包括实际经营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 第六条【平台制度】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核登记、现场检查监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预防和通报、严重违法行为暂停平台服务、食品安全事件处理和食品安全问题处理等制度。投诉和举报,并将在平台上公布相关制度。第七条【平台机构和人力资源】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依法根据业务规模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食品安全职责”、“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第八条【培训与考核】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平台提供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对参与平台在线餐饮服务的从业人员进行规章制度、标准、经验等的监督检查,并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考试后,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人员不能担任该职位。培训和评估情况必须记录,记录必须保存至少两年。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必须参加至少40小时的培训。第九条【日报、周报、月报平台】平台提供者应当结合实际制定《风险管理与检查表》和《食品安全》,建立健全日常管控、周检查、月调度作业的制度和机制。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通过网络餐饮通报日常飞行检查和跟踪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应当立即上报安全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y,必须采取暂停、暂停服务、制作《食品安全日常检查记录》等管理措施。如果没有发现问题,您应该记录问题并制作零风险报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检查,调查日常管理中遇到的食品安全问题的类型和频率,提出解决方案,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况,并编制《食品安全每周排查管理报告》。负责人必须每月至少听取一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管理报告,并开展当月的日常食品安全管理和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收集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网络餐饮经营者经营状况、所在地等信息,加大对相关区域的抽查和监测频次。分析常见问题,调整日程明确下个月的主要任务,并制定《每月食品安全日程会议纪要》。第十条【平台外包管理】平台提供者将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接入等平台服务区域管理外包给第三方的,平台提供者需要与第三方签订合同,明确双方食品安全责任。平台商要加强对第三方组织的管理,明确准入和退出标准。禁止平台提供者通过协议减少或者免除其食品安全责任。第十一条【外包平台的报告管理义务】平台提供者将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网络运营等业务外包给第三方机构的,应当向外包公司所在地地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报告。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报告内容包括第三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联系方式。平台提供者变更或者终止第三方代理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告知受托业务所在地县级市场管理监督部门。第十二条【平台资质审查和合同签订】平台提供者应当对新设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资格进行现场审查,并保存现场审查记录备查。为确保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资质中注明的信息与实际经营情况一致,还应包括名称、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联系方式、商业资格等信息。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编号等。平台商必须从网上餐饮服务商中选择“互联网+明厨明灶”,未实现“互联网+明厨明灶”的企业将无法进行网上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禁止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同一商业权利重复请求网络接入。平台提供者必须与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合同,明确双方食品安全责任,禁止平台提供者通过合同减少或者免除食品安全责任。第十三条【平台抽查监测】平台提供者应当对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资质、加工环节生产、卫生环境等进行监测抽查。在线餐饮服务商占比每月监测离线率将超过5%,预计两年内实现全覆盖。监测和抽样检测结果应保存备查,并应至少保存两年。平台提供者发现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采取暂停、终止服务等措施。相关信息将立即报告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县级市场管理监督部门。第十四条【平台信息披露与反馈】平台提供者将继续在平台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主页显着位置公示其交易资格。您的在线商店标志名称必须与您的实体商店标志名称一致,并且您的取餐地址必须与您的业务资格中列出的营业地点一致离子。平台提供者不提供外卖服务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在平台首页的外卖服务提供者列表页面列出(以下简称“不提供外卖服务的外卖经营者”)。不提供堂食服务的外卖经营者主页将被标记为“不提供堂食服务的外卖经营者”。第十五条【“互联网+明厨明灶”平台视频应用】平台提供者应当为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明厨明灶”页面的视频信息上传和展示提供技术支持,在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首页显着位置标注“互联网+明厨明灶”跳转标识,“互联网+明厨明灶”视频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14日。在开展监督检查等执法活动时市场管理监督部门依法进行检查、事故调查和事故处理时,可以要求平台提供者提供前款规定的相关信息。平台提供商建立数据接口,配合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平台记录】通过其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平台提供者和餐饮经营者必须履行备案义务,如实记录网络餐饮订单信息,包括菜品名称、点餐时间、送餐人、送餐时间、送餐地址等,信息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保存至少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七条【平台资质审核、资料报送】平台提供者应当将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资质与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资质信息进行核对、比对。如果身份验证失败,您将无法进行在线交易。每月月初将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管理资质可变数据发送至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每季度末将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管理资质完整数据发送至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十八条【平台义务】平台提供者收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在二天内采取暂停服务或者其他管理措施。哎呀。情节严重的,或者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重违法行为名单的,平台提供者必须立即暂停服务。平台提供者应当及时将下架情况反馈当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认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已按期改正的,平台提供者可以重新启动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网上交易服务。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营业执照过期的,平台提供者必须立即暂停服务。第十九条【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按照《合规食品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负有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经营企业,依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官员、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第二十条【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准入】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拥有实体门店,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并按照经营资格列明的主要业态、经营项目等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在线餐饮服务提供商不能使用它们。经营资质:在同一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第二十一条【服务提供者在线餐饮ios“互联网+发光厨房、发光灶”】在线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实施“互联网+发光厨房、发光灶”,监控屏幕覆盖确保主要餐饮食品加工生产环节正常运转。第二十二条【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上公示经营资质信息、餐饮食品名称、主料名称信息,公示信息应当真实。第二十三条【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加工生产餐饮食品】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加工生产餐饮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保证食品安全,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不得在经营加工区域外进行加工,不得将加工生产外包给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 (二)网络餐饮服务提供的餐饮食品主要成分与实体店提供的餐饮食品主要成分相同。第二十四条【仅用于包装和密封【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为防止餐饮食品流通过程中的污染,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容器、餐具、包装材料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密封,使开封后无法复原、易于被消费者识别。第二十五条【配送措施要求】平台供应商、网络餐饮经营者配送餐饮生鲜食品时,冷藏温度以上、60摄氏度以下的配送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配送有保温、冷藏、冷冻等特殊要求的食品时,必须采取储存和配送措施,确保食品安全。第二十六条【配送部门管理及人员培训考核】平台提供者、餐饮服务提供者自行创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开展所属经销企业应当加强对经销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呀哈平台提供者或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配送部门开展配送业务,配送能力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食品、设备设施进行审核,与配送部门签订合同,明确双方食品安全责任,加强对配送部门的管理,确保满足配送要求。禁止平台提供者通过协议减少或者免除其食品安全责任。流通部门应当加强对流通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培训记录应当保存至少两年。第二十七条【配送人员的报告规定】D鼓励送餐人员参与社会监督,发现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立即向平台提供者和当地市场管理监管部门举报。第二十八条【对未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平台、实际运营机构及其网站的处罚】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通过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经营者不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或者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二条9【违反平台制度等规定的处罚】平台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得设立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 (二)未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清单》,未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周检查、月调度作业制度和机制的。 (三)现场监控不到位的:对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商业适宜性进行现场审查,并记录并留存检查站。 (四)不审查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互联网+明厨明灶”,不引入“互联网+明厨明灶”提供网络餐饮服务。 (5)“互联网rnet+明厨明灶如果您未审阅视频《互联网+明厨明灶》,未提供信息加载、页面展示等技术支持,未在互联网服务商在线餐饮首页显着位置标注“互联网+明厨明灶”跳转标识,或者未按需要保留视频信息。 (六)未与第三方组织、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配送部门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未明确双方食品安全情况的。责任。 (七)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对经营资质、加工生产、卫生环境等进行必要的抽查和监测,或者月度线下抽检率不符合要求的。 (8) 未能遵守披露和加注责任法律或不准确的披露和海牙认证信息; (九)未按照要求记录、存储网络餐饮订单信息的;实际经营机构、第三方机构违反前款有关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平台提供者疏忽管理责任的,将承担连带责任。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建立propio网站提供餐饮服务违反前款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不遵守平台食品安全制度和平台食品安全制度的处罚】平台提供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实施和宣传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照责任追究制度要求履行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平台抽查中发现问题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平台提供者发现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有违法行为,立即停止;或者未采取暂停服务等措施的。未及时向网络餐饮经营者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信息的不良经营者所在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三十二条【未核实平台经营资质、未报送数据的处罚】平台提供者未将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资质与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客观评级信息进行核实比对的。如果验证未在线到达。平台提供者未提高经营资质的,由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对平台接到监管部门指导后未采取措施的处罚】平台提供者接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通知后未采取相应措施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开设多个具有相同经营资质的网络商店的处罚】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同一管理资质在同一平台开设多个网络商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平台提供商重复批准餐饮服务提供商使用同一业务资格的网络访问请求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对不具备入网资格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处罚】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没有实体店经营或者未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三十六条【网络餐饮服务不落实“互联网+明厨明灶”的处罚】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实施“互联网+明厨明灶”,监控画面未覆盖主要餐饮和食品加工流程,或者故意以遮挡、移动、断电等方式影响正常经营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采取下列措施: 予以修复、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公开不合规的处罚】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在网上公示经营资质、餐饮食品名称、主料名称信息,或者公示信息虚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经营行为的处罚】经营者在区域外加工、生产食品进行商业性加工,或者委托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或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的餐饮食品主要成分与实体店提供的餐饮食品不相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这是为了提供纠正和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包装不合格的处罚】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包装封条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000元。第四十条【不遵守配送措施的处罚】平台提供者、网络餐饮经营者配送有特殊保温、冷藏、冷冻要求的食品,未采取确保食品安全的措施。储存和配送措施。生鲜食品超过期限交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一条【未对配送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的处罚】平台提供者、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配送部门未对配送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没有必要的培训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不予改正的,处以不予改正的罚款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行政管辖】平台提供者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三条【制度衔接】本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活动查处办法》执行。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用语含义】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指提供网上业务、交易比对、信息披露等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向两方或多方提供网络餐饮服务,且双方或多方独立开展经营活动。 (二)实际经营主体是指平台提供者设立的负责平台在特定地域内日常运营、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三)第三方组织是指与平台提供者合作进行第三方服务本地运营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例如在餐饮服务提供者合作区域内开发网络餐饮服务市场或者接入网络等。 (四)非堂食外卖经营者,是指通过第三方网络餐饮服务平台向消费者提供网络餐饮服务为主要业务模式的外卖经营者;是指不提供用餐区、不提供自取服务的在线餐饮服务提供者。 (5)“在“互联网+明厨明灶”是指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视频监控网络,将餐饮及食品加工主要流程(包括但不限于储存、初加工、加工烹调、器具洗涤消毒等)传输到互联网平台,将餐饮流程和食品加工生产情况实时展示给消费者。 第四十五条【施行日期】本条 该办法自2025年3月10日起施行,同时废止《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监督办法》。